查看原文
其他

文本库 | 最高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院 阳光破产法课堂
2024-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法释〔2012〕16号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往期文本库链接——



公号责编:朱琳薇
【阳光破产法课堂】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倾情指导,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及其团队负责运维,旨在研习破产法,砥砺思想,促进交流。本公号推送的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联系秘书处获取授权方能转载;本公号转发的资讯文章,不代表中心的立场,仅用于学术交流探讨。联系方式:xuyangguang@126.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阳光破产法课堂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